當大額數字資產遇上全球監管:一個更聰明的持有方式正在香港成形

當百萬美元級別的數字資產不再只是技術意義上的“地址餘額”,而成為全球稅務機關可穿透、可追蹤、可稽核的金融標的,持有方式的底層邏輯便必須重構。2026年1月1日起,《加密資產報告框架》(CARF)在包括英國及全部歐盟成員國在內的48個司法管轄區正式實施。該框架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(OECD)主導制定,明確要求“可報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”(RCASP)自動交換客戶交易數據,其顆粒度遠超僅報告年末餘額的《共同申報準則》(CRS)。這意味著,個人名下的每一筆鏈上交互,在監管視角下正變得前所未有地清晰。

在此背景下,主流機構托管雖在技術層面設定了行業基準——如Coinbase custody與BitGo普遍將絕大部分資產離線存儲在冷錢包中的方案,並尋求諸如SOC 1 Type II、SOC 2 Type II等獨立審計認證——但其本質仍聚焦於“防黑客”,而非“對監管”。

美國首家聯邦特許數字資產銀行安克雷奇數字(Anchorage Digital)雖將自身置於銀行級審慎監管之下,卻未解決個人持有結構在CARF下直接暴露身份的核心矛盾。

一旦大額資產需兌換為法幣,傳統銀行依據反洗錢(AML)規則啟動資金來源(SOW)審查時,缺乏合法敘事支撐的個人帳戶極易遭遇凍結或拒收。

香港市場則提供了一條制度化路徑。依據香港《受託人條例》(第29章)及高等法院在CL v HN [2023] HKCFI 1714等判例中的確認,加密貨幣已被明確認定為可有效設立信託的財產類型。

在此法律基礎上,一種融合信託治理與專業托管的架構正在成型:

**法律層:**由香港信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(Hong Kong Trust Capital Management Limited,HKTCM)這類持牌信託公司擔任法律上的受託人,承擔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及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下的法定信義義務;

**技術層:**委託環球數字托管(Global Digital Custody Limited, GDC)這類金融科技公司作為技術執行方,負責私鑰生成、冷熱錢包隔離及交易簽署,其操作嚴格遵循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(財庫局)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證監會)於2025年聯合發布的《香港規管虛擬資產托管服務的立法建議》所設定的技術與內控標準,並完全契合《香港數字資產發展宣言2.0》對“合格托管服務”的定義。

這種“法律+技術”雙軌架構,帶來三重實質改變:

  • 身份隔離:資產在經過KYC及AML審核注入信託後,其所有權依法歸屬受託人,與委託人個人財產形成有效隔離。在CARF報告鏈條中,信託可作為獨立的合規主體參與信息申報,避免個人稅務身份被直接關聯至高頻交易行為。
  • 出金可信:當信託資產需變現時,資金流向通過信託架構實現,而非無背景的大額個人轉賬。該路徑已通過多家本地持牌銀行的合規驗證,為高淨值客戶構建了可審計、可解釋、可重複的大額出金通道。
  • 安全升級:GDC的技術操作不是商業承諾,而是在信託法律框架下的履約行為。

當然,此類架構設有明確門檻,通常面向百萬美元以上資產規模的持有者。其價值不在於短期交易便利,而在於為數字財富提供長期制度依托——在OECD推動全球稅收透明、歐盟全面施行《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條例》(MiCA)、美國聯邦儲備系統與貨幣監理署(OCC)持續細化托管指引的宏觀趨勢下,資產的未來命運,本質上取決於其所嵌入的法律與監管環境。香港的“信託-托管”融合模式,正是以普通法的確定性、本地監管的前瞻性與專業技術的可靠性,為高淨值數字資產構築了一個經得起跨境審查、時間考驗與代際傳承的合規容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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