撰文:Lucas Gui
上週五晚,國家八部門聯合發布了《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「《通知》」)。
當天,證監會發布了《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》(以下簡稱「《指引》」)
有人說,這是中國RWA的天亮了,中國正式放開了合規RWA的通道,但事實果真如此嗎?
我們將通過這篇文章詳細拆解《通知》以及《指引》這兩份重重量級文件,分析其中的核心脈絡和監管框架,用更加理性、客觀的視角幫助各位搞清楚以下幾個問題:
1、中國對於虛擬貨幣和RWA的監管態度分別是如何?和之前相比有何變化?
2、這次新政如何構建合規RWA的監管框架?有哪些細節值得注意?
3、基於境內資產進行RWA合規發行的難度如何?實際落地可能遇到卡點有哪些?
1 整體結論和判斷
首先,先給一個我們對於這次政策的整體判斷
我國政府依舊延續了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的政策方針。
與之相對,這次新政給境外發行證券RWA放開了明確合規通道和監管指引。但是,從基礎資產、發行主體、發行活動等三個維度來看,RWA的合規門檻依舊很高。
中國的合規RWA到底能否真正到爆發,尚待規則細節進一步完善以及實際案例的落地。
2 虛擬貨幣和RWA的二分法
結合《通知》和《指引》兩個文件來看,這次我國政府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採取了明確的二分法——
即分為一般的虛擬貨幣和基於現實世界資產的資產支持代幣(以下簡稱「RWA代幣」),並且採取截然不同的監管態度。
(上圖為我國虛擬貨幣監管二分法的示意圖)
對於一般的虛擬貨幣,我國政府依舊堅持了嚴格打擊、絕不讓步的態度。
基於「非法金融活動」這一核心定位,從以下幾個維度進一步細化了監管規則和打擊方法:金融、中介、技術等服務機構;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;挖礦活動等等
而對於RWA,這次的監管新政則給出了明確的定義和監管路徑。這也是RWA在中國的監管語境下第一次有了正式的「名分」,的確意義重大。
「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帳本或類似技術,將資產的所有權、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(通證)或者具有代幣(通證)特性的其他權益、債券憑證,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。」
——《通知》
那麼,這次新規給出了RWA合規路徑到底是怎樣的?那我們就要結合具體的文件細節,來深入分析一下監管框架本身了。
3 RWA合規路徑和監管框架
我們可以根據下面這張圖,系統性洞察兩份文件傳遞出的RWA監管框架:
(圖示略)
從圖中可以看出,RWA監管框架的核心分野就在於境內資產到底是在境內進行發行,還是在境外進行發行。二者分別對應完全不同的監管路徑。
如果基於境內資產在境內發行RWA代幣,那麼,目前監管的整體態度可以概括為「原則禁止 + 例外許可」的模式。
原則禁止其實並不意外,因為我國監管目前是不允許境內的代幣發行的。因此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通知當中定義的例外情形,即「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,依托特定金融基礎設施」。不過,目前來看規定相對模糊,缺乏足夠的有效信息。
而另一種監管路徑,就是基於境內資產在境外發行RWA代幣。《通知》中明確承認這種模式存在對應的合規路徑,但並未詳細展開具體細節。
而證監會同步發布《指引》就證券RWA代幣的合規發行披露了更多細節。把二者結合起來看,我們就能看到一個更加立體全面的視角。
總而言之,對於證券RWA的合規標準,可以按照「三個角度、兩個部門、一個原則」進行分析。
「三個角度」是基礎資產、發行主體以及發行活動
1、基礎資產:
無重大權屬糾紛,且可以依法轉讓的
不存在境內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規定的禁止情形的
2、發行主體:
能夠合法通過資本市場融資的
境內主體或者其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沒有特定刑事犯罪的
沒有被依法立案調查
3、發行活動:
應當嚴格遵守跨境投資、外匯管理、網絡和數據安全等法律規範
通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安全審查
在中國證監會完成備案
「兩個部門」就是合規框架中兩個核心部門——國務院和證監會,分別負責國家安全審查和備案登記。
而「一個原則」就非常明確:堅持「相同業務、相同風險、相同規則」的穿透監管原則。
看到這裡,相信各位對於這次新政的RWA監管框架有了一個較為系統化的理論認識。那么,結合實踐經驗來看,想要基於這套監管框架實際落地RWA可能會有哪些現實的卡點?
4 現實卡點和關鍵細節
首先,針對境內發行RWA的合規路徑,我們需要搞清楚上文提到的特殊許可的情形。
“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…,應予以禁止;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,依托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。”
——《通知》
此處的「主管部門」具體是那個機構的哪個部門?「特定的金融基礎設施」指的是什麼?目前都尚不明晰。
其次,對於證券RWA代幣在境外的發行,也有幾個細節要需要特別注意:
1、基礎資產需要規避《境內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》的禁止情形,限縮了能夠進行RWA的發行的基礎資產類型。
(圖示略)
2、需要同時滿足國務院的國家安全審查 + 證監會材料備案兩大門檻,實際落地取決於更具體的監管窗口意見,合規要求高的同時存在較大不確定性。
3、除了特殊的合規標準,基礎的跨境投融資合規門檻同樣不低,比如上文提到的跨境投資、數據和網絡、外匯管理等等領域。RWA發行方在這些領域需要承擔合規義務同樣不容忽視。
4、在境外發行RWA的話,那肯定還會涉及我國證監會和境外證監會的共同監管等細節問題。
以上這些問題,仍待監管指引的進一步補充完善。之後我們也會持續跟進相關政策和實際案例,為各位讀者帶來系統化的深度洞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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